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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使用公款 用于赌博后潜逃如何定性处罚

日期:2023-11-16  来源:江苏法治报

【案情】

唐某系某镇农业经济技术服务中心事业编制人员,根据镇政府安排,保管农经中心代管的镇村级集体资金。2018年6月份至8月份期间,唐某利用职务之便,三次将农经中心账户里村级所有的财产120万元通过支票转至个人账户,除其间归还10万元外,其余款项大部分被唐某用于作为赌资赌博,后因无力偿还害怕处罚于2019年初潜逃,9月被抓获。唐某归案后始终供述无贪污的故意,辩称打算赌博赢钱后归还,因赌博输完后无力偿还害怕被发现才潜逃。另查明:唐某每月工资4000余元,无其他收入,名下只有一辆荣威轿车,一套房屋被销售用以归还赌债,截至被抓获时尚未归还110万余元公款。

【评析】

本案中,唐某的国家工作人员身份、120万公款性质及利用保管公款的职务之便都无争议。争议的焦点在于,唐某的行为到底如何定性处罚。一种观点认为唐某构成挪用公款罪,另一种观点认为唐某构成贪污罪。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唐某的行为构成贪污罪,且非挪用公款罪转化的贪污罪,而是自始至终的贪污罪。理由如下:

唐某使用公款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本案中,唐某多次非法使用公款用于赌博,其间归还的10万元亦是非法使用的公款中一部分而非赌博赢的钱,也未有用自己财产归还公款的行为,潜逃期间也无任何归还行为,从客观行为上可以推定,唐某自始至终即表现出非法占有目的。另外,唐某虽有稳定工资收入,除工资外几无其他财产且负债累累,其经济状况明显不足以归还110余万元公款。唐某虽有归还意图,但其明知非法使用的公款数额与自身经济状况悬殊明显而执意为之,将归还公款的希望完全寄托于赌博赢钱这种概率事件,表明其将公款据为己有的故意。

从社会危害性看,唐某将非法占有的公款用于赌博输光后负债累累、身无分文、只身潜逃,已无归还的可能,国家的损失不可能挽回,社会危害性大于携带公款潜逃、平账、隐瞒公款去向,举轻以明重,定性为贪污罪做到了法条的平衡,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本案不符合挪用公款罪用于非法活动及违法活动的情形。公款去向只是判断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一个考量因素,挪用公款用于非法活动认定为挪用公款罪而非贪污罪,肯定是其他因素包括客观行为、经济状况等都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如经济状况良好、未潜逃,虽用于赌博但是后归还全部或大部分,本案中唐某不仅将公款用于赌博的非法活动,而且负债累累、只身潜逃、除了用非法占有的公款归还少量外无任何归还行为,不符合挪用公款罪用于非法活动及违法活动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