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犯罪嫌疑人冯某在其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到期未重新领证的情况下,仍从某爆竹公司购进大量烟花爆竹并向多人销售。案发后,冯某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
【评析】
第一种意见认为超期经营等同于无证经营,构成非法经营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不能等同于无证经营,且在刑法修正案(十一)出台后,此类犯罪行为应当以危险作业罪定罪。
超期经营行为是否属于非法经营
2016年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36条中,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的行为作出了从行政处罚到刑事追究的规定。但本案中并非是未经许可的无证经营,而是超期继续经营,该条例对此未作出直接规定。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办法》第三十一条中,对未经许可、超许可范围经营、许可证过期继续经营烟花爆竹的行为,作出了相关行政处罚的规定。但该办法是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颁布,不属于法律和行政法规范畴。而根据最高法《关于准确理解和适用刑法中“国家规定”的有关问题的通知》的精神,非法经营罪中的“违反国家规定”是指的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
综上,《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办法》分别提出了“无证经营”“超范围经营”“超期经营”三种情形,它们是不能等同的。而《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中仅对“无证经营”追究刑事责任作出了规定。本案中超期经营的行为目前暂无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为犯罪。
本案行为属于危险作业行为
刑法修正案(十一)第134条之一第(三)项规定:“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的,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该行为有构成此新罪的空间。结合《GB12268-2012危险货物品名表》《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GB6944-2012危险货物分类和品名编号》以及《刑事审判参考》第122集1336号,烟花爆竹应属于危险物品。而且从该行为违反的前置法来看,其侵犯的法益不仅是市场秩序,更重要的是公共安全,故适用新罪能准确评价行为的社会危害性。
但适用新罪时,目前对“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如何把握没有相关规定,要谨防单纯以经营数量数额、经营时间跨度等简单认定危险程度。
本案中,因侦查机关并未围绕“现实危险”侦查,故本案虽然属于危险作业行为,但若认定为危险作业罪仍需继续侦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