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原告林某壹与被告林某贰系兄弟关系。2013年至2017年期间,林某壹与林某贰分别与母亲何某、父亲林某居住在一起,并照顾其生活起居。2017年母亲经常患病并多次住院治疗,因随林某壹共同生活,生病主要由林某壹及家人负责护理,同时管理母亲的退休工资和家庭房屋的租金。2017年底母亲何某病故,因母亲生前医疗费、保姆费负担问题,兄弟之间产生矛盾。因费用承担问题无法达成一致,林某壹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评析】
法院判决驳回了原告林某壹的诉讼请求。
当事人如能够证明父母保姆费、医疗费由其个人支付,则分为两种情况:第一,父母在世时,子女代垫的保姆费、医疗费本质上属于债务,在父母有财产时,应当由父母财产优先支付,但当父母年迈,因就医和生活需要经济困难时,有权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要求全部子女或未尽义务的子女支付赡养费用,以此支付保姆费和医疗费。第二,父母去世后,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九条的规定,子女代垫的保姆费、医疗费作为父母生前所负债务,应当从父母遗产中优先清偿给代垫者。
法律规定赡养父母是每个子女应尽的义务,当事人代垫父母保姆费、医疗费实为履行赡养义务的行为,但法律并没有规定父母有多个子女的情况下各子女应承担连带赡养义务,亦未明确赋予已经履行主要或全部赡养义务的子女享有向其他履行赡养义务较少或未履行赡养义务的子女追索费用的权利。这是基于赡养形式的多样性,子女可以根据自身经济、生活情况,选择给予父母更多生活上的照顾或者经济上的帮助,两种方式中,子女的付出无法通过简单的多少来衡量,也就不存在履行的赡养义务超出了其应当承担份额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