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14年4月,高某与马某、案外人董某因非法经营香烟被青岛市黄岛区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因马某被取保候审回老家,高某家人得知后便与董某家人请求李某某、马某找人帮忙,让高某也能够取保候审或判处缓刑。2016年,因李某某、马某未完成高某家人的请托事项,高某家人诉至法院,要求李某某、马某返还11万元。李某某、马某抗辩称,其仅收到高某家人3万元,并已转交给中间人,其余款项不清楚,基于其并未占有高某家人给付的款项,故不同意返还。
【评析】
在日常生活中,基于所谓“人情社会”,常会遇到通过私人请客送礼、托人办事等不当方法谋求非法利益,若所托之事未能如愿,请客送礼的钱能否要求返还?本案在审理中主要有三种不同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因高某家人就其儿子刑事犯罪一事试图行贿并与他人达成口头协议,该委托事项有违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按照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同时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的规定,李某某、马某应该返还高某家人给付的款项。
第二种观点认为,该委托协议虽然无效,但鉴于高某家人明知请托事项不合法仍委托李某某、马某办理,其对自己经济损失的发生也存在过错,故按照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的规定,高某家人对自己的经济损失应承担一定的责任,李某某、马某可根据其过错适当返还。
第三种观点认为,民事诉讼法第二条的规定,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高某家人给付受托人一定的钱物,企图通过不正当途径达到自己的非法目的,这种行为助长了社会上的不正之风,并且违反我国刑事法律规定,扰乱了社会秩序,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其行为目的和手段非法,不应受到法律保护。
笔者倾向于第三种观点,本案中高某家人通过“请托”李某某、马某,试图通过花费金钱“行贿”为其子高某“争取取保候审或判缓刑”,该行为违反公序良俗和社会公共利益,偏离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也违反了我国刑事法律规定,本身不具有合法性,该行为实质上是不法原因给付。根据非法利益不受保护原则,基于该违法请托行为所产生的纠纷不是民事法律关系,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的受理范围,应裁定驳回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