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被害人张某于2020年9月3日在其居住的小区附近丢失一张医保卡,当日,该医保卡被被告人季某某捡拾,后季某某与钱某、张某某合谋,冒充该医保卡的合法使用人,至当地大药房内,消费卡内余额6000余元,购买的药品等由三名被告人分配。被告人钱某、张某某先后被抓获归案,被告人季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
【评析】
拾得他人遗失的医保卡,并在药店盗刷卡内个人医保账户资金的行为如何定性?
第一种观点认为,应当定诈骗罪。理由是:行为人使用捡拾他人的医保卡,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让药店工作人员产生错误认识,误认为行为人是该医保卡的合法使用人,持卡至药店刷卡消费,行为人盗刷医保卡属于诈骗药店,故应定诈骗罪。
第二种观点认为,应当定盗窃罪。医保卡由社保部门发行,虽然其具备金融功能,但医保账户和金融账户相互独立,医保个人账户资金属于个人所有,盗刷医保个人账户资金属于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应当定盗窃罪。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理由是:根据1998年《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基本医药保险基金由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构成,个人账户的本金和利息归个人所有,可以结转使用和继承。个人账户基金只能用于支付在定点医疗机构或定点零售药店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范围、医疗服务设施标准所规定项目范围内的医药费用。因此,在药店用个人账户资金盗刷药品的行为侵犯了个人财产的所有权。本案中,三名被告人合谋,在药店盗刷被害人医保个人账户资金,其行为属于采用秘密手段盗窃他人财产,构成盗窃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