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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案是否已过诉讼时效期限

日期:2023-11-16  来源:江苏法治报

【案情】

某服饰有限公司于2014年1月,在陈某某担任实际负责人期间,为偷逃税款,经王某某介绍,在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以支付票面总金额7%左右开票费的方式,从某纺织品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10份,价税合计人民币1169828元,税款合计人民币169975.02元。2014年4月30日,某服饰有限公司就该10份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向税务部门申报抵扣,致使国家税款被骗人民币169975.02元。陈某某于2019年3月13日,接电话通知后到公安机关投案。公安机关于2019年3月15日对该服饰有限公司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立案侦查,于2021年1月6日向检察机关移送审查起诉。

【评析】

一种观点认为,该案未过追诉期限。

第二种观点认为,该案已过追诉期限。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主要理由是:某服饰有限公司、陈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法定最高刑为有期徒刑三年,根据刑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就不再追诉。该案犯罪行为终了之日为2014年4月30日,追诉期限届满之日为2019年4月30日。刑法第八十八条规定了两种“不受追诉期限限制”的情形:第一种是“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第二种是“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其中的“逃避侦查或者审判”,一般是指行为人故意不接受讯问和审判,意图逃避法律的制裁,并不包括行为人进行合理的辩解和因故暂时无法接受讯问或者审判的情形。该案中,犯罪嫌疑人陈某某接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便到公安机关谈话,并不存在逃避侦查的行为。因此,该案不属于不受追诉期限限制的情形。依照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的规定,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因该案在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应作绝对不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