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eader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普法学习 > 以案释法

离婚后新增的未成年人教育费用由谁承担

日期:2023-11-16  来源:江苏法治报

【案情】

林小某的母亲朱某与其父林某离婚后,双方约定林小某随朱某生活,抚养费每月1000元由林某承担。林小某上初中后,被教育水平较好的私立学校录取,每学期支出大额教育费,每月1000元的抚养费不够其各项生活开支。林小某的母亲朱某遂以林小某为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其父林某支付该笔教育费。

【评析】

观点一:法律规定的“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按照通说观点,教育费包含在抚养费中,属于抚养费的一部分,不应另行计算;此外,未成年人的父母双方对未成年子女共同承担其生活、教育支出,因此,对原告单方面向其父索要教育费的主张,不应支持。

观点二:抚养费包含基本的生活费、教育费与医疗费是恰当的,但是考虑到物价的上涨、未成年子女升学的实际情况,离婚协议约定的教育费可能无法满足未成年人的实际需求。在此情形下,在其父母有能力负担的情况下,应当由父母双方负担。

笔者认为:关于子女生活费或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应考虑下列情形:1.原定抚育费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本案中,林小某上私立学校两年学费及补习班各项费用共计花费17017.5元,教育费用支出数额较大,每月1000元的抚养费明显不能保障其实际需求,因朱某与林某之间并未约定较大数额的教育费用分担比例,故父母双方宜对半承担抚养费。

离婚时支付的未成年子女抚养费,并不是一成不变,尤其是教育费部分,随着生活水平的提升,人们对于教育的重视程度也在不断提高,随之而来的教育成本明显增加。无论是以“教育费”“抚养费”,还是以其他名义向法院起诉,法院都应该贯彻子女利益最大化原则,做到尽最大力量确保未成年子女的利益,从案件的实际情况出发,综合考虑每月支付抚养费的数额及实际的教育花费,考量父母双方收入水平后,进行综合判断,不能仅仅因为一方已支付了抚养费,就一概不再支持另一方对于教育费用共同承担的诉请。